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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83年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新伟人民陪审员  李昆行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世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