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83年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新伟人民陪审员 李昆行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世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