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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钟善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