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钟善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