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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兴发申请执行曹方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发,曹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768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发,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得石镇。被执行人曹方华,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得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曹方华给付刘兴发劳务费共计10000元。因被执行人曹方华已向本院主动缴纳人民币10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有关执行曹方华给付刘兴发劳务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高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