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苗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苗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苗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勇审 判 员 刘贵芳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卜凡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