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代林付、罗坤美与何武分其他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林付,罗坤美,何武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代林付,男,1936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执行人罗坤美,女,1944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何武分,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武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代林付、罗坤美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183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何武分在四川兴���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8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何武分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261520.00元至本院账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武分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84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聪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