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宜亮与马安峰、张临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宜亮,马安峰,张临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848号原告陈宜亮。被告马安峰,成年。被告张临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宜亮与被告马安峰、张临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陈宜亮承担审判员  郭永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冉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