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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尉亚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尉亚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941号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石小路158号3-5-1,组织机构代码:55678755-8。法定代表人陈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班正林,男,系原告员工,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被告尉亚君,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尉亚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晓露人民陪审员  周凤英人民陪审员  范利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寒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