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谭玉珍、谭玉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玉珍,谭玉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谭玉珍。被申请人谭玉清。申请人谭玉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谭玉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谭玉珍诉称,被申请人谭玉清大约在2010年4月左右大腿骨摔伤,因经济条件有限,子女又都不在身边,因此生活无法自理,于是就搬进了华新医院康复科治疗和养老。由于长期卧床不起,身上长了疮,2013年左右病情加重,呈现出植物人状态,经医生鉴定为严重的老年痴呆,已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被申请人谭玉清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将谭玉清的儿子袁刚作为谭玉清的监护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谭玉清于2015年9月1日在华新医院死亡。死亡事实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黄石市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书在卷予以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谭玉珍负担。审判员 赵利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