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九江镇南镇冲五金厂与张荣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九江镇南镇冲五金厂,张荣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3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江镇南镇冲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九江(龙高公路边太平渠)。经营者冯大益。委托代理人陈绰君,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彩红。被告张荣乐。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江镇南镇冲五金厂诉被告张荣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绰君、古彩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荣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荣乐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据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海绵,截止至2014年9月7日止,被告立据确认欠原告货款10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海绵材料,但一直拖欠货款没有偿还;2014年9月7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海绵货款100000元;此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追讨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所拖欠货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荣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江镇南镇冲五金厂偿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江镇南镇冲五金厂已预交),由被告张荣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谭琨刚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