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牛保柱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保柱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保柱,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原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以下简称鹤煤十矿)101队队长、安检科科长,住鹤壁市淇滨区。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5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保柱犯受贿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保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8月份的一天,牛保柱在担任鹤煤十矿101队队长期间,利用其负责鹤煤十矿101队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鹤煤十矿101队支书张某现金10000元,为张某当选101队队长提供帮助。2.2014年3月份的一天,牛保柱在担任鹤煤十矿安检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十矿安全检查的职务之便,收受鹤煤十矿煤二队队长葛某现金10000元,为煤二队日常安全检查提供照顾。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户籍证明、鹤煤十矿文件等书证,证人葛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牛保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牛保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牛保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牛保柱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2015年5月20日牛保柱退赃2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以予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牛保柱的基本身份情况,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鹤壁煤电十发[2010]73号(鹤壁煤电十办[2010]213号)、鹤壁煤电十发[2011]38号(鹤壁煤电十办[2011]143号)、鹤壁煤电十发[2013]53号(鹤壁煤电十办[2013]205号)任职文件,证实牛保柱等人的任职情况。(3)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鹤壁煤电股东及持股比例、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各一份、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鹤煤十矿的国有企业性质。(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收据,证实:牛保柱退赃20000元。(5)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18日接到举报称牛保柱在担任鹤煤十矿101队队长期间,采取虚报工人工资的形式套取公款5万余元据为己有。经查,牛保柱没有贪污公款的犯罪行为,牛保柱如实供述了尚未掌握的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6)悔罪书,证实牛保柱的认罪态度。2.被告人牛保柱的供述和辩解:第一次是2011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鹤煤十矿101队支书张某为了让我推荐他当上101队的队长,给我送了10000元现金,我收下了。张某是我的同事,我在101队当队长的时候,他任101队支部书记。我向矿上极力推荐张某,使其顺利当上了101队的队长。第二次是2014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葛某来到我办公室先给我说了些他们队里工作进展的情况,然后又对我说谢谢科长的关照。当时,我在办公桌后面坐着,葛某在沙发上坐着,他把一沓现金扔到我的办公桌上开门就走了,我起身撵他,但没追上。我就把这沓现金收下了。这沓现金是10000元钱。在平时工作中我对他们队里出现的安全隐患能不罚就不罚,能少罚就少罚,在矿上的“双基”考核中,需要安检科打分的时候,给他们队打得分数高一些。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鹤煤十矿101队队长)的证言:2011年7、8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想让牛保柱向组织部门推荐我当101队队长便来到他的办公室,我对牛保柱说,听说你要高升了,能不能帮我接你这摊活?说着,我就把10000元现金放在他办公桌上的一叠报纸下边,牛队长说:你干啥,少来这一套。我说帮上帮不上我都谢你。牛队长正要把钱从报纸下边拿出来时,有几个人推门进来了,我就走了。后牛保柱从我们101队调到安检科当科长的同时,组织部门就任命我当了101队的队长。(2)证人葛某(鹤煤十矿煤二队队长)的证言:为了全队工人的工资、奖金和我本人的工资、奖金少受影响,我就自己准备了10000元钱于2014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来到安全检查科牛保柱的办公室,在谈了一些工作方面的话后,我说感谢牛保柱对我们队的关照,以后还得请他多支持工作,说着就把10000元钱放到了他的办公桌上,牛保柱很生气说你干啥。我说没别的意思,就是我自个一点心意,我一边说一边起身就走,牛保柱没追上我。这10000元钱都是100元面额的。从这以后,他就一直关照我们队,在安检工作中给了很多照顾,对于我们队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该罚款的时候少罚或者不罚,多是以教育为主,我很感谢他。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保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牛保柱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牛保柱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保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赃款20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谷 堃助理审判员 崔艳丽人民陪审员 索 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申丽春附:本案所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