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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阮晓冬与林仲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阮晓冬,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仲义,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晓冬诉被告林仲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晓冬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阮晓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晓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元,由原告阮晓冬负担。审 判 长  曾 琦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人民陪审员  郑云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江紫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