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商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梁山县润通润滑有限公司与李凡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润通润滑有限公司,李凡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453号原告梁山县润通润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祥刚,经理。被告李凡昌。原告梁山县润通润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凡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山县润通润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学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明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