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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梁山县润通润滑有限公司与李凡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润通润滑有限公司,李凡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453号原告梁山县润通润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祥刚,经理。被告李凡昌。原告梁山县润通润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凡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山县润通润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学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明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