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端义林与被告高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义林,高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2751号原告端义林,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裕斌,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震,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端义林诉被告高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端义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端义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端义林负担。审 判 员 程美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戴 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