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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银莲与被执行人邢增民,王福叶赡养费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银莲,王福叶,邢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刘银莲,女,汉族,住耀州区。被执行人王福叶,女,汉族,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邢增民,男,汉族,住耀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法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邢增民,王福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增民,王福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持有的刘根学名下的银行存款1460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王兴平审 判 员 王建文代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