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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正英与被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英,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878号原告陈正英,女,汉族。被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江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包秋碧,邻水县丰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英诉被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正英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英撤回对被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正英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代理审判员 袁 旭代理审判员 雷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春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