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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某村委会及第三人乔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无极县某村民委员会,乔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袁某某,男,学生。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无极县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徐某某,该委员会主任。第三人乔某某,女。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无极县某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乔某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社会稳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拴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