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钟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陶友华诉杜世光、龚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钟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陶友华。被告杜世光。被告龚永清。原告陶友华与被告杜世光、龚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友华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孝昱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友华,被告杜世光、龚永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友华诉称,2014年4月2日,被告杜世光因需资金向我借款20000元,2015年1月7日杜世光再次向我借款10000元,被告得款后均向我出具借条。借款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陶友华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其身份情况;2、2014年4月2日,2015年1月7日借条各1份,用于证明被告杜世光分两次共计向我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杜世光辩称,我并没有向原告借过30000元,原告出具的是送货单,不是借条。被告龚永清辩称,我不清楚该案30000元的借款。被告杜世光、龚永清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结束后,被告杜世光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4月2日送货单、2015年1月7日送货单的第一联,用于证明本案争讼30000元款项系原告陶友华向其所借的借款。审理中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有:原告陶友华提交的身份证,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对原告陶友华提交的2014年4月2日、2015年1月7日的送货单第二联,被告杜世光提交的2014年4月2日、2015年1月7日的送货单第一联,因原告陶友华所持两张送货单虽系复写件,但不同于复印件,系与被告杜世光持的两张送货单同步形成,仍属原始证据,但原告陶友华所持有的2014年4月2日送货单所记载的内容来看,无法确认原告陶友华与被告杜世光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该送货单不具有借条的形式要件,故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对原告陶友华所持有的2015年1月7日的送货单明确记载有“今借到人民币壹万元”的字样,且该内容为被告杜世光本人亲笔书,虽被告杜世光辩称系原告陶友华向其借款,但若被告杜世光为出借人,那该送货单内容应由借款人即原告陶友华来书写,现该送货单内容由出借人杜世光来书写内容,并在落款处签名显然不符常理,故对被告杜世光抗辩不予采信,因2015年1月7日的送货单能达到原告陶友华的证明目的,故予以认定。通过以上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案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7日,被告杜世光向原告陶友华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送货单陶友华2015年元月七日今借到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此据杜世光2015年元月7号”现原告陶友华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杜世光于2015年1月7日向原告陶友华出具的送货单内容来看,明显表示有今借到人民币壹万元的字样,由此该笔借款可以认定为被告杜世光向原告陶友华所借,虽被告杜世光辩称系原告陶友华向其借款,但由出借人来出具借款显然不符常理,故对原告陶友华要求被告杜世光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2014年4月2日出具的送货单所载内容上来看并不具备借条特征,且原告陶友华也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被告杜世光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陶友华要求被告杜世光偿还20000元借款诉请,不予支持。因原告陶友华并未提交证明被告杜世光与龚永清系夫妻关系,且身份关系不能自认,故被告龚永清在本案中不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世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友华借款本金1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陶友华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龚永清在本案中不承担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杜世光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被告杜世光连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罗孝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