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闫乐翠与丁春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乐翠,丁春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610号原告闫乐翠。被告丁春霞。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乐翠与被告丁春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乐翠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乐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乐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乐翠负担。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