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118号原告:郭某,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姜某,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