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长海与被告陶瑞军、承德县北大山林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海,陶瑞军,承德县北大山林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703号原告赵长海。被告陶瑞军。被告承德县北大山林场。原告赵长海与被告陶瑞军、承德县北大山林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主体错误。本院认为,被告主体错误,系当事人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孔祥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