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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长海与被告陶瑞军、承德县北大山林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海,陶瑞军,承德县北大山林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703号原告赵长海。被告陶瑞军。被告承德县北大山林场。原告赵长海与被告陶瑞军、承德县北大山林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主体错误。本院认为,被告主体错误,系当事人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孔祥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