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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青岛天鹅旅游汽车公司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天鹅旅游汽车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17号甲。法定代表人唐荣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胶州路140号7楼。负责人罗卫,该分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天鹅旅游汽车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姚中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