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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82号申请人吴某某,农民。被申请人田某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2014)宁民初字第1174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执字第48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李衍华代理审判员  丛广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