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82号申请人吴某某,农民。被申请人田某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2014)宁民初字第1174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执字第48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李衍华代理审判员 丛广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