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7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一峰等与陈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一峰,陈明菊,陈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786-6号申请执行人周一峰。申请执行人陈明菊。被执行人陈明荣。本院在执行周一峰、陈明菊与陈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明荣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陈明荣的中行银行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