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方兵与叶永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兵,叶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745号申请执行人:李方兵,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代理人:夏朝晖,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永明,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李方兵与被执行人叶永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叶永明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方兵支付工程款426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叶永明占有广州市花都区永发路3号17座702房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本院已依法查封该房产份额。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需等待对该房产评估拍卖后才能依法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在评估、拍卖期间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需要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才能依法受偿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评估、拍卖期间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7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