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振乐与姚翔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乐,姚翔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65号原告陈振乐。被告姚翔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乐诉被告姚翔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宛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