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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振乐与姚翔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乐,姚翔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65号原告陈振乐。被告姚翔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乐诉被告姚翔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宛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