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468号原告刘某。被告原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原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建立自由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新乡市红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育两男一女三个子女,现均未成年,双方均系初婚,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老人、原告和三个子女从来不管不顾,从2010年开始被告没有支付过整个家庭的任何费用,养家糊口的重任全部落在原告一人肩上。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曾多次给过被告改过的机会,但被告至今未有任何改变。以上被告的行为深深伤透了原告的心,并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两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婚生女归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对方抚养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原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刘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为:结婚证两份。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新乡市红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原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原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原某丁。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原、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予刘某和原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巧荣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