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刚伟、王全有、张永新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158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永新,男,196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2014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夏颖、杜若兰,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刚伟,男,197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2014年7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全有,男,197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2014年7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刚伟、王全有、张永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刚伟、王全有服判,被告人张永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伟光、曹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永新及其辩护人夏颖、杜若兰、原审被告人李刚伟、王全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4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李刚伟复制被害人付X兴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后被告人李刚伟将该张复制的储蓄卡及密码交给王全有让其盗刷,王全有来到辽阳市伙同被告人张永新在辽阳市白塔区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厅、□□金店、沈阳市□□金店辽阳分店,共计盗刷人民币199871元。被告人李刚伟获得赃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王全有获得赃款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张永新获得赃款人民币27000元。(二)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李刚伟复制被害人朱X霞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后伙同被告人王全有将卡内的人民币20000元现金盗走。(三)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刚伟通过复制被害人董X涛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的手段,伙同王全有分三次将银行卡中9000元现金盗走。(四)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刚伟通过复制被害人王X菊的平安信用卡的手段,让被告人王全有在香港欲盗刷其中的41000元人民币,由于信用升级,盗刷未成功。原审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对涉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原审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刚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全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张永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诉人张永新的上诉理由:原判量刑畸重,上诉人是从犯,应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夏颖、杜若兰的辩护意见:上诉人张永新是从犯,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判决的量刑不均衡,对上诉人张永新量刑畸重。原审被告人李伟刚、王全有对一审判决无异议。出庭检察员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有被害人付X兴、朱X霞、董X涛、王X菊的陈述,扣押发还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原审被告人李伟伟、张永新、王全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永新、原审被告人李刚伟、王全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复制、盗刷他人银行卡,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审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将盗窃赃款返还被害人,依法应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张永新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永新系从犯,应减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证明,上诉人张永新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积极参与盗刷银行卡犯罪活动,应对共同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故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大庆审判员 李洪军审判员 李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中华附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