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宫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宫某。被告:赵某,男.1963年06月14日,春阳街7号楼1单元5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