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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宫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宫某。被告:赵某,男.1963年06月14日,春阳街7号楼1单元5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