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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恢裁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淑敏与天津鼎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敏,天津鼎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裁终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敏。被执行人天津鼎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淑敏与被执行人天津鼎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武劳人仲案字(2014)第5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已经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津武劳人仲案字(2014)第56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爱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