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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黑化集团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西13街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新建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高某于2015年7月1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和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2014)富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王某某给付离婚后财产分割款26852.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高某与王某某自愿自行解决,高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和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2014)富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文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