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徐军凯与王丽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凯,王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徐军凯,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王丽艳,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依据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4)牡阳商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徐军凯申请执行王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丽艳唯一可供执行的房产已抵押给他人,除此房产以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徐军凯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滨审判员 王迎春审判员 董跃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