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史明德诉张军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明德,张军潮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史明德,男,194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军潮,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明德诉被告张军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明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明德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明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5元,由原告史明德负担。审 判 长 刘东英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