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宪兰与赵凤英、亓恒永邹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张宪兰,女,194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赵凤英,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亓恒永,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邹长云,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宪兰与被执行人赵凤英、亓恒永邹长云(2011)泰山民初字第8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1)泰山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