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扬州尧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扬州尧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漕宝路220号。法定代表人蓝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尧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津街道绿园社区。法定代表人王霞。被告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立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岩,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尧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以被告扬州尧龙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