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立华与邰玉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华,邰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华,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邰玉伟,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张立华与邰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钱款,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秦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