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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太仓宏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长江国际船舶代理公司、苏州市捷特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宏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长江国际船舶代理公司,苏州市捷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588号原告太仓宏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廖建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培浩,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长江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程世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庆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海莺,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捷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袁玉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宏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长江国际船舶代理公司、苏州市捷特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宏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宏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太仓宏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金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