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东双与冯光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256号申请人赵东双,女,生于1967年11月1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王洪法,男,生于1971年10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系原告赵东双之夫。被执行人冯光泉,男,生于1965年5月1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东双与被执行人冯光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冯光泉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东双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申请人可随时提供执行线索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256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昌阳审 判 员 郝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存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