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州执复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明全与管全学、张新国、谢建明等45人民间借贷纠纷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州执复字第0001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刘明全。申请执行人:管全学。申请执行人:张新国。申请执行人:王海。申请执行人:张涛。申请执行人:邹新川。申请执行人:杜峰。申请执行人:刘忠辉。申请执行人:刘文前。申请执行人:庞玉明。申请执行人:谷建荣。申请执行人:买卫富。申请执行人:陈国兴。申请执行人:倪自辉。申请执行人:孙喜。申请执行人:杨文格。申请执行人:阿不力米提·萨买提。申请执行人:耿高模。申请执行人:杨明礼。申请执行人:李新田。申请执行人:谢建明。申请执行人:刘伟。申请执行人:李龙进。申请执行人:魏杰。申请执行人:季翔。申请执行人:李兴平。申请执行人:马征超。申请执行人:赵仁刚。申请执行人:吴书亮。申请执行人:马跃明。申请执行人:黎志亮。申请执行人:陶应福。申请执行人:文家福。申请执行人:魏贤德。申请执行人:郭新平。申请执行人:杨西峰。申请执行人:马记。申请执行人:王瑞莲。申请执行人:何银莲。申请执行人:沙金虎。申请执行人:张德绍。申请执行人:楚长焦。申请执行人:刘玉兰。申请执行人:孙正国。申请执行人:库尔热曼汉·马那甫。申请执行人:马玉国。申请复议人刘明全不服尼勒克县人民法院(2014)尼法执字第182、198等45案-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明全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留出必要生活费用后可以执行其退休金偿还债务。刘明全以养老金系维持其与家人生活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刘明全称,1、其一家六口人,其中母亲已80岁,无任何生活收入来源几十年的积累全部投资建砖厂,儿子失业,孙女上学,全部靠这点养老金生活;2、其本人年高多病,有医院证明材料;3、其妻子高血压、糖尿病、脑梗,有医院证明材料;4、其儿子糖尿病、高血压、肾病十多年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有医院证明材料;5、全家打针吃药、住院治疗,全部由养老金支付,每月根本不够以上费用,如果法院执行养老金无法生活。要求法院复议审查。本院查明,执行法院陆续立案执行管全学、张新国、谢建明等45人与被执行人刘明全、刘士伟、王梅英民间借贷等案由的案件48件,案件执行标的合计12131099.5元。在执行中,执行法院执行了刘明全、刘士伟、王梅英部分可供执行财产,仍未能清偿全部债务。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执行刘明全及妻子的退休金。随后,刘明全以执行法院执行其退休金为由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尼法执字第182、198等45案-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刘明全的执行异议,刘明全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刘明全作为48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必须以其可供执行的全部资产承担法律文书确定支付金钱给付义务。包括其退休金也属于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在离退休人员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以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故刘明全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明全复议申请,维持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尼法执字第182、198等45案-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雷审判员 刘云龙审判员 胡艺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