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3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甲、徐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甲,徐某乙,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161号之一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徐某甲,农民。被告:徐某乙,农民,系徐某甲父亲。被告:杨某,农民,系徐某甲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杨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白祥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