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民一初字第03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甲、徐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甲,徐某乙,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161号之一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徐某甲,农民。被告:徐某乙,农民,系徐某甲父亲。被告:杨某,农民,系徐某甲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杨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高保善人民陪审员  张若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白祥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