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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执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邰栋与陈祥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栋,陈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3043号申请执行人邰栋。被执行人陈祥英。申请执行人邰栋与被执行人陈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陈祥英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3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3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财产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帐户(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元圣执行员  朱春旭执行员  李志英二0一五年九月十无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