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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珠海鹏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谢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64号原告珠海鹏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彭鹏,公司经理。被告谢郑玲,女,1993年8月3日,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公民身份号码:×××0069。原告珠海鹏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珠海鹏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鹏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鹏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石 淼人民陪审员  李佩霖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崔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