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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6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齐淑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齐淑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仓南胡同甲12号。法定代表人项文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民,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淑惠,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窦江涛代理审判员  贾高俊代理审判员  董和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熊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