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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姜金明与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明,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初字第39号原告姜金明。被告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厦。法定代表人杜之宁,该局局长。原告姜金明因要求被告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金明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金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金明负担。审 判 长  赵连玉代理审判员  徐文文人民陪审员  李连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明国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