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解小朋与刘兆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小朋,刘兆雄,贺卡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626号原告解小朋,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兆雄,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贺卡成,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解小朋与被告刘兆雄、贺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的详实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解小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免予收取。��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