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卢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592号原告:卢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