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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卢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592号原告:卢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