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民初字第5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欣与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公共厕所管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公共厕所管理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5226号原告张欣。法定代表人张宝林(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李岩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国家庄街28号。法定代表人李祯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长宁,该公司退休干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胜风,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公共厕所管理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丰路。法定代表人唐学文,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张欣诉被告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公共厕所管理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605元,由原告张欣负担。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