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985号原告:刘某。被告:崔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