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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985号原告:刘某。被告:崔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