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廖天有诉浦城县公安局、浦城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浦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10号原告廖天有,男,汉族,浦城县人,居民,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陈晓武,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浦城县。法定代表人苏锦合,大队长。被告浦城县公安局,住所地:浦城县。法定代表人陈建勇,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天有诉被告浦城县交通警察大队、浦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廖天有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廖天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天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天有承担。审判长陆进仁审判员彭文平人民陪审员姚紫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江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