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李伯川、吴凤营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1532503-6,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60594509-0,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富民大街108号。法定代表人:李伯川。被执行人:李伯川,男,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道红旗西四胡同委。被执行人:吴凤营,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李伯川、吴凤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李伯川、吴凤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李伯川、吴凤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大街以西、绵阳路以南,宗地号:****,用途: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8年2月28日,使用权面积:42019平方米,土地证号:长国用(2009)第****号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人民大街的下列房屋的予以轮候查封:2.丘地号:****,建筑面积:60.59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3.丘地号:****,建筑面积:39.27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4.丘地号:****,建筑面积:39.27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5.丘地号:****,建筑面积:78.54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6.丘地号:****,建筑面积:78.54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7.丘地号:****,建筑面积:78.54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8.丘地号:****,建筑面积:39.27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9.丘地号:****,建筑面积:39.27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10.丘地号:****,建筑面积:60.59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11.丘地号:****,建筑面积:69.05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12.丘地号:****,建筑面积:35.78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21200000**号;13.丘地号:3-68/60-1-8-412,建筑面积:35.78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21200000**号;14.丘地号:3-68/60-1-8-413,建筑面积:35.78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21200000**号;15.丘地号:3-68/60-1-8-414,建筑面积:35.78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20600834**号;16.丘地号:3-68/60-1-8-415,建筑面积:100.58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21200000**号;17.丘地号:3-68/60-1-8-416,建筑面积:102.96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21200001**号;18.丘地号:3-68/60-1-8-417,建筑面积:120.67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21200001**号;19.丘地号:3-68/60-1-8-418,建筑面积:37.53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21200001**号;20.丘地号:3-68/60-1-8-419,建筑面积:35.78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21200001**号;21.丘地号:3-68/60-1-8-420,建筑面积:35.78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21200000**号;22.丘地号:3-68/60-1-8-421,建筑面积:69.05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21200001**号;23.将被执行人李伯川持有的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7273.78万元予以轮候查封;24.将被执行人吴凤营持有的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4526.03万元予以轮候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