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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来基与郑金明、张培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来基,郑金明,张培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425号原告陈来基。被告郑金明。被告张培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来基诉被告郑金明、张培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来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来基负担。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 峰 来自